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蒋建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志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8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驾驶电动车到仙游县枫亭镇**街**号旁开放式院子内,盗走被害人薛某某停放的一辆紫色五羊-本田女式摩托车,以供二人日常出行使用。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于2020年8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蒋建海、陈志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森
检察官助理:李剑群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建海、陈志华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