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蒋志(绰号“米伢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元,2002年12月15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1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25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0月,吸毒人员郭某某共向被告人蒋志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三次,后将购得的毒品带回冷水江市等地用于自己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6日,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蒋志求购100套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在冷水江市禾青镇附近,通过微信分两次转了人民币6400元给蒋志,后蒋志从他处购得毒品后,约郭某某到其新邵县***镇***村的家附近交易。8月19日左右,郭某某来到蒋志的家附近,取得掺了杂质、重约80余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因该批毒品掺了杂质,郭某某退还蒋志重约4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7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蒋志求购100套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蒋志同意,并约郭某某到其新邵县***镇***村的家附近交易,郭某某驾车来到交易地点,蒋志上车后,给了郭某某一包重约9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郭某某给了蒋志人民币14000元后离开交易现场。
2017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蒋志电话联系吸毒人员郭某某一起去购买毒品,郭某某同意,并主动联系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后郭某某与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一同来到新邵县**村地段蒋志的家门口,在民警的控制下,蒋志上了郭某某的车,并将一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郭某某试一下毒品质量,郭某某不满意该毒品的质量,蒋志遂拿出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给郭某某,郭某某在确认该毒品质量后,拿出人民币10000元,欲找蒋志求购约600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蒋志在与郭某某商量毒品价格及电话联系毒品上线的时候,被蹲守在一旁的民警抓获,在抓捕的过程中,由于蒋志反抗,其上衣口袋内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散落在草丛中,民警现场扣押了甲基苯丙胺49.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9.67克以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蒋志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志贩卖毒品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36.54余克,其中既遂236.54余克,未遂600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取样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赛雁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志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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