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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情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79号

被告人蒋情,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案发前住址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8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然后4月初的某天8时许,犯罪嫌疑人蒋情预谋盗窃后,窜至南岸区**小区地下车库P1层,通过接车门溜进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贵A08****蓝色宝马车内,将车内的联想昭阳K22-80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苹果7手机一部盗走后,逃离现场。然后将所盗笔记本电脑在网上以1300元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一空。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和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2700元。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蒋情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情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提取指认等笔录;

6. 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军

检察官助理:高蕴麟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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