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意荣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蒋意荣,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蒋意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蒋意荣收到吸毒人员孙某某(另处)微信支付的购毒款后,被告人蒋意荣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门口将一小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携带毒品离开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孙某某处查获其所购毒品可疑物一包。后民警依法对蒋意荣位于昆明**路**小区**幢**单元**室的住处进行搜查,从其住处二楼杂物间书桌上一个白色纸袋内查获三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蒋意荣贩卖给孙某某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9.17克,蒋意荣家中查获的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81.81克。全案共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总净重290.98克,毒资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毒资及其照片等物证;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毒品毒资提取扣押决定书、毒品称量取样笔录、毒品移交手续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蒋意荣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意荣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庆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蒋意荣现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