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才军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蒋才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住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9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才军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蒋才军为在麻栗坡县温河村委会草果山矿山非法采矿,其通过抖音学会自制炸药的方法后,前后购买了化肥、锯木渣、废旧报纸等物品自制炸药,2020年8月12日,民警从其住处查获疑似自制炸药2.3千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炸药检出硝酸根离子和铵离子成分;经开展侦查试验,被查获的炸药具有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才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才军非法制造炸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才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才军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仁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才军现羁押于麻栗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96页。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物证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