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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文华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蒋文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住益阳市安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至安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文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文华与被害人谌某丙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一直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2016年10月份左右因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而吵闹过,被告人蒋文华因谌某丙对其避而不见遂要向谌某丙讨要说法。2016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文华手持约20厘米的水果刀在安化县东坪镇纯信豪苑6栋14楼谌某丙住处楼梯间等待出门进货的谌某丙。谌某丙在出门等电梯时被手拿刀子拖其包的蒋文华吓到后往14楼楼梯间内跑去,被告人蒋文华随后跟至楼梯间,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文华用水果刀将谌某丙的腹部和背部分别捅了一刀。后谌某丙的妹妹谌某甲听到求救声赶来,见状便上前去抢被告人蒋文华手中的刀,被害人谌某丙见蒋文华欲伤害谌某甲,便用手抓住蒋文华的刀并大声呼救,被告人蒋文华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谌某丙因外伤致开放性胸部损伤致右肺贯穿伤,开放性腹部损伤致胰尾部贯穿伤,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其中脾脏破裂,胰腺破裂,构成八级(二处)伤残,肺破裂构成九级伤残,结肠破裂、膈肌破裂构成十级(二处)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化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谌某甲、谌某乙、谌某丁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谌某丙的陈述;被告人蒋文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华故意伤害他人,致人两处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华彪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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