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蒋文斌,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锡**足浴会所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暂住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被告人蒋文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文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文斌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文斌,听取了辩护人李亮(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害人王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蒋文斌在无锡市梁溪区**街**号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二人被围观群众劝开后,被告人蒋文斌乘被害人王某不备,右手持就地捡起的砖头连续拍打被害人王某头部,被害人王某离开现场后走至**大酒店时昏倒,后经送往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符合头颈部遭钝器击打致脑干损伤引起呼吸心跳骤停致死。
被告人蒋文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砖头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冯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文斌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敏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文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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