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蒋文明,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路**号院**号。因盗窃,于2005年至2018年多次被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06至2010年多次被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4日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文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蒋文明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崇文门地铁站口报刊亭内,盗窃被害人邵某甲人民币900余元。同年8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蒋文明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2号108电车总站门口便道报刊亭内,盗窃被害人邵某乙人民币233.5元,华为牌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
被告人蒋文明于2020年8月22日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甲、邵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文明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7.辨认笔录:盛某某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文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文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岩
检察官助理 杜兴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文明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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