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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文武、卿小波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蒋文武,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79********,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股东、总裁、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卿小波,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楼。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肖俊辉,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股东、营销总监,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雯,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汉族,大学文化,**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股东、销售总监,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建华,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80********,汉族,大专文化,**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股东、财务总监,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3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3月16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83********,汉族,大专文化,**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技术总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镇**路**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被告人魏正全,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1********,汉族,大学文化,**商务服务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商学院总监,安徽省凤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张平、魏正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文武;**电子商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由**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出资成立,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卿小波;**商务服务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服务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日,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魏正全。

2019年4月28日,蒋文武、卿小波、张平与被告人肖俊辉、刘雯、叶建华等人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号召开内部股东会,决定成立电子商务公司,由蒋文武担任电子商务公司总裁、卿小波担任法定代表人、肖俊辉担任营销总监、刘雯担任销售总监,叶建华担任财务总监、张平担任技术总监,以**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会议确定了各股东持股比例,并决定在电子商务公司成立之前以**公司的名义公开宣传**项目。后蒋文武等人通过召开宣讲会、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寄售平台是以大数据为依托的智能营销工具,号召大家投资平台做生意当老板,通过寄售商品赚取利润,平台以一周左右为一个周期,到期给会员返利或赔偿违约金,并对“老带新”会员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魏正全于2019年5月初进入电子商务公司,先后担任讲师、**商学院总监,负责宣讲、讲师培训等工作,后与蒋文武等人成立商务服务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与会员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帮助会员在**平台进行寄售操作。此外,蒋文武、魏正全等人还以销售电子商务公司区域代理、销售商务服务公司股权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查,蒋文武等人以上述方式向杜晓云等投资群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余万元。

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于2019年11月1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叶建华于2019年11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张平与2020年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魏正全于2020年4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张平、魏正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利息并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张平、魏正全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叶建华、张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文武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卿小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俊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建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平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至十六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正全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至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20年10月10日 

书记员  陈 学

附:

    1.被告人蒋文武、卿小波、肖俊辉、刘雯、叶建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平、魏正全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拾伍册、光盘伍张,换押证、提讯证各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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