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蒋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路**号**号。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0年9月4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蒋斌在明知上线转账到其所控制账户的钱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在火币网及0KEX平台内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忙转移赃款。
2020年4月27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害人熊某某在微信上被以投资外汇为由共被诈骗人民币1243889元。经查,熊某某被诈骗的钱款中有人民币134541.55元分别经山西**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后转入被告人蒋斌使用的网商银行账户内(卡号:66666674********),被其用于购买USDT币。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蒋斌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弄**号**幢楼下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吴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斌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火币网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帮助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134541.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蒋斌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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