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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新伟票据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蒋新伟,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9211977********,汉族,大学文化,**(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副总经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路**号**幢**室。2019年3月31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新伟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8月9日和2019年10月1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蒋新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从上海**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挂靠业务员左某某处,骗得*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开具给*丙公司的一张支票(金额人民币949,139元)后,伪造签章冒用*丙公司名义将该支票背书转让至*乙公司,后用于偿还*乙公司的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蒋新伟被苏州警方抓获,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陆续还款人民币30.5万元,后因逃匿,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30日再次被苏州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涉案公司的交易情况及交易习惯

1.《购销合同》、*丙公司对账单、送货确认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甲公司与*丙公司的业务来往情况,2017年4、5月间,*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钢材货值人民币94万余元。

2.《合作协议》证实,左某某与*丙公司之间系业务挂靠关系。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甲公司财务主管,*甲公司通常以转账的方式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新伟骗取支票并伪造签章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在*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甲公司以支票的形式支付人民币94万余元货款给挂靠业务员左某某。

2.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联复印件、收据、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甲公司财务,2017年8月28日其将*甲公司开具的支票付给*丙公司的业务员左某某,左某某签收。

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左某某提供的支票照片证实,2017年8月28日,蒋新伟为确认变更付款方式,通过左齐让*丙公司出具盖上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的函,后以暂时“过桥”借款给朋友为名从其处骗得*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支票。

4.《通知函》、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黄某甲系*丙公司业务员,2017年8月28日,其应左某某要求经黄某乙同意后在*甲公司出具的《通知函》上盖上了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并发给了左某某。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以前公司没有出具过书面材料让供应商确认变更付款方式。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涉案支票背书人签章处的印章系伪造。

7.被告人蒋新伟的部分供述证实,其以暂时“过桥”借款给朋友为名向左某某借用*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支票。

第三组证据证实,赃款去向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中国银行付款回单、进账单、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银行交易记录、网银转账记录、华夏银行吴中支行存款信息、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丙公司的支票被背书转让至*乙公司,后用于归还*乙公司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乙公司系蒋新伟实际经营管理。

第四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及退赃情况

1.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蒋新伟系被抓获归案。

2.*丙公司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谅解书、*乙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赵某某出具的代还款承诺书、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汇款明细证实,案发后蒋新伟、左某某的还款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新伟冒用他人支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新伟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证据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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