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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新尧诈骗案)(公开版)_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蒋新尧,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小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9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新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新尧在无固定资产、经济能力,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以发布虚假租赁广告、结算工程款、帮忙协调处理关系、要给领导送烟酒等为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谢某某、赖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等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9880元,至案发时尚有104880元未归还,被告人蒋新尧将骗取财物变卖得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间,被告人蒋新尧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在寻乌县**镇**村有田出租的虚假广告,取得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以要求支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定金人民币14000元,尔后,被告人蒋新尧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也不退还定金,将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挥霍。

2.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蒋新尧以小孩上学,要给领导送烟酒,待烟酒送出去后结账,未送出将烟酒退回为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8条硬盒中华香烟,4瓶四特15年酒,尔后,被告人蒋新尧将所得烟酒供自己挥霍。经鉴定,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6560元。

3.2020年3月14日至4月30日,被告人蒋新尧以结算工程款,要给领导送烟酒,待结到账后付款等为由,取得被害人谢某某的信任,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2条软盒中华香烟、11条硬盒中华香烟、1条奇景黄鹤楼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4条黄鹤楼1916香烟、6条冬虫夏草香烟、6瓶贵州茅台酒、4瓶四特15年酒、14瓶普通五粮液酒、4瓶1618五粮液酒,尔后,被告人蒋新尧将骗取的部分烟酒变卖给赵某某、钟某某,所得款项及物品用于自己挥霍。经鉴定,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56490元。被告人蒋新尧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谢某某妻子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蒋新尧以结算工程款,要给领导送烟酒,烟酒送出去后结账,未送出将烟酒退回等为由,取得被害人赖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赖某某的6瓶贵州茅台酒、2条和天下香烟,尔后,被告人蒋新尧将6瓶贵州茅台酒变卖给赵某某,得款人民币9300元,将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挥霍。经鉴定,被骗财物价值人民币18660元。

5.被告人蒋新尧与被害人罗某某素不相识,2020年5月,被告人蒋新尧在其女朋友谌某某的寻乌县**店中,得知店里员工刘某乙向寻乌县人民法院起诉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人蒋新尧以认识寻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处理,需要送烟等为由,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信任,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1240元。

2020年6月8日至6月12日,被告人蒋新尧在被害人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打电话给被害人罗某某,以认识寻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协调处理被害人刘某乙撤诉事宜,需要送礼等为由,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信任,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930元。被告人蒋新尧将全部所得赃款转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中,用于支付店租及日常挥霍。

被告人蒋新尧于2020年7月15日在寻乌县**镇**花园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土地确权证、租赁合同、房产登记信息、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询情况、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查询情况、销货清单、收据、货款确认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6.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钟某某、谌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陈某某、谢某某、赖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新尧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新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新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编造各种理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所得财物变卖得款,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新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新尧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红斌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蒋新尧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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