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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方君受贿、行贿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蒋方君,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10月9日因本案被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先行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方君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14年至2016年间,时任江门市江海区******(以下简称“***”)**的被告人蒋方君为获得梁某甲(历任******、******,另案处理)对其提拔重用,分别于2014年中秋节送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3万元,2015年春节、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各送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2月,在梁某甲的安排下,蒋方君被调任江门市江海区******。其后蒋方君为感谢梁某甲对其支持和重用,于2016年中秋节送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0月其随同梁某甲到美国、加拿大考察期间送给梁某甲美金5000元;2018年春节送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春节送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10万元。

综上,被告人蒋方君共向梁某甲行贿现金人民币19万元和美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组织部文件、会议纪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梁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蒋方君的供述。

    (二)受贿罪

    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蒋方君在历任江门市江海区******(2010年至2016年2月)、******(2016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出全部受贿款项。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8月,在被告人蒋方君的协调推动下,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厂)“三旧”改造项目(即现“***”项目)获批,并以江门市****有限公司(由**食品厂股东成立,下称****公司)为自主改造主体负责实施。蒋方君为参与该项目开发,找到江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商定有关合作事宜,并将莫某某介绍给**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力促两人达成合作开发协议。2011年6月30日,莫某某与其合作股东登记成立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参与此项目的前期运作。同年11月1日,莫某某及其合作股东考虑到蒋方君在推进该项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送给蒋方君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的5%干股股权。在蒋方君的大力帮助和撮合下,该项目顺利推进。2012年2月24日,***公司以受让股权的形式完全取得**公司股权,从而获得**食品厂“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权。

2016年9月,被告人蒋方君从莫某某处取得干股股权收益现金100万元,后将其中80万元交给其妻子雷某某作炒股等用途;2019年1月,蒋方君又通过其子蒋某某从莫某某处取得干股股权收益人民币300万元。但其后为掩盖收受干股股权收益的事实,蒋方君安排蒋某某伪造了三张借据(金额共计400万元)给莫某某。并于同年9月转账人民币150万元到莫某某公司财务人员吴某某的账户。案发后,该150万元款项由莫某某代为退赃到监察机关账户。

综上,被告人蒋方君在没有任何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莫某某处取得干股股权收益共计400万元。

2、2012年7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启动**工业区片区“三旧”改造。广东省阳江**集团江门分公司经理林某甲想取得该项目的开发权,遂找到被告人蒋方君咨询有关“三旧”改造政策,蒋方君以“手续费”为由向林某甲提出要10万元好处费。后蒋方君在林某甲的公司办公室收到其给予的现金10万元。

3、2012年,****股份合作经济社“三旧”改造项目启动。在上述“三旧”项目报批过程中,被告人蒋方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快推动项目审批。后该项目顺利获批,并以江门市****有限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开发,建成“****”项目。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春节和中秋节,蒋方君收受“****”项目开发商、江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乙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2万元。

    4、2012年,广东****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启动。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被告人蒋方君利用职务便利,全力推动并加快审批。后该项目顺利获批,并建成“***”项目。2013年至2019年期间的春节和中秋节,蒋方君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

5、2012年,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旧”改造项目启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被告人蒋方君认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乙。2014年,蒋方君利用职务便利,将江海区*****经营部经营者李某某介绍给林某乙及开发该项目的广州**集团老板陈某甲,并极力推荐李某某承接上述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在蒋方君的帮助下,李某某顺利承接到该土石方工程。2016年9月,蒋方君收受李某某送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30万元。

    6、2013年,江海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下称***经济社)成立江门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工业区进行“三旧”改造。2016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请求被告人蒋方君帮助解决上述“三旧”改造中拆迁补偿的余款问题,并分别于2017年春节和2018年春节送给蒋方君好处费现金3万元,共计6万元。后经蒋方君协调,**公司成功收回拆迁补偿余款10180285元。

    7、2016年2月,被告人蒋方君在梁某甲的安排下调任江海区******。梁某甲向其表示要处理好与在外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陈某丙(已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刑事拘留,另案处理)之间的关系。之后陈某丙多次拉拢蒋方君,并向蒋方君展示其与梁某甲密切的私人关系。

2016年年中,江海区******填土工程拟启动招投标程序。为了顺利承接到上述填土工程,陈某丙找到被告人蒋方君,希望蒋方君予以关照,并允诺给予好处费。后李某某也找到蒋方君帮忙,希望能承接到上述填土工程。蒋方君遂给******邬某某打招呼,要求邬某某对陈某丙及李某某予以关照。后陈某丙再次找到蒋方君沟通协调,最终该填土工程由陈某丙和李某某共同承接。2016年年底,陈某丙送给蒋方君现金50万元。

2017年5月,陈某丙为排除对手取得竞争优势,再次找到被告人蒋方君要求予以关照,并承诺给予蒋方君好处费。在蒋方君的默许下,陈某丙先后顺利承接江门市******填土工程、******填土工程和******填土工程等工程项目。2018年年底,陈某丙送给蒋方君现金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审批材料、工程合同资料、银行交易凭证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林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

4.被告人蒋方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方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方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蒋方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及人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一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方君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被告人蒋方君受贿款551万元已由监察机关依法扣押,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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