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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昆盗窃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蒋昆,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镇,住南江县******楼。201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蒋昆伙同刘某某(2004年6月15日出生)、廖某某(2004年2月10日出生)采取挤压或破坏玻璃门进入门市盗窃财物的方法,先后在平昌县城内盗窃11个门市部内财物,在达州市通川区门盗窃1个门市部内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城内五丰小学附近的“飞发走丝”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

2、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城内二丝厂附近的“海味人家”店内盗窃红双喜牌香烟8包;

3、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城西派出所附近的“金冠蛋糕”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50元;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信义大道的“安华卫浴”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0余元。

5、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信义大道的“米面小厨”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和手机1部。

6、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汉王庙的“重庆尚品鲜渔馆”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7、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汉王庙的“云之味”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8、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二丝厂附近的“名人造型”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元。

9、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平昌县汉王庙的“郑远元修脚房”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10、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蒋昆、刘某某、廖某某采用挤压玻璃门入室的方式,在达州市通川区达人街的“熙妍养身馆”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昆被平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蒋昆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人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本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昆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朝烽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昆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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