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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明盗窃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蒋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2016年1月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7月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明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蒋明先后7次在重庆市潼南区以推门钻门缝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蒋明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内现金500元。

2.2020年8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蒋明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内现金20元。

3.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蒋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内7 包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5元。

4.2020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蒋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中一件红色阿迪达斯外套、一件黑色耐克短袖、一条黑色耐克长裤、一双白色阿迪达斯运动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0元。

5.2020年9月2日凌晨3时许蒋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内现金140元。

6.2020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蒋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内现金40元。

7.2020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蒋明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门市盗窃柜台现金270元。

被告人蒋明系公安机关抓回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蒋明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明对上述证据及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明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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