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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春香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蒋春香(别名“蒋文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镇**祠。因涉嫌抢劫罪,于1997年6月13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9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春香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4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6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春香伙同江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长乐区猴屿镇预谋抢劫。次日凌晨1点左右三人在该镇盗得一辆机动三轮车后驾车前往长乐区吴航镇,途经洋屿村五竹桥时,被告人蒋春香等人故意驾车撞击陈某某父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并持陈某某车上的杀猪刀殴打和威胁陈氏父子,后以索赔为借口抢走陈氏父子人民币150元、杀猪刀1把。陈某某父子离开后,被告人蒋春香等人再度逼停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某某,欲抢走王某某所驾驶的本田125cc二轮摩托车。被害人王某某欲反抗遭蒋春香等人殴打,蒋春香持杀猪刀砍刺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左右腋部、左右手臂、腹部、右膝等处致其倒地。随后,蒋春香等人骑着抢来的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途中蒋春香将行凶用的杀猪刀丢弃,蒋春香等人将抢来的两轮摩托车沉入万沙村碎桥下池塘中。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肝脏大出血死亡。

2018年6月22日,蒋春香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等物证(均为照片);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52219摩托车行车执照、何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书证;

林某甲、游某甲、严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王某乙、欧某甲、蒋某甲等9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同案人江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蒋春香的供述与辩解;

长乐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长乐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及辨认等笔录;

其他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春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与本院榕检公一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并案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大江

助理检察员: 林  慈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春香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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