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晓军,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南京**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南京市玄武区**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蒋晓军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蒋晓军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晓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9日、8月21日、11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2日、9月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20日、9月30日补充侦查结束,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蒋晓军利用担任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子公司南京**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向李某某、洪某某、朱某某等人索贿共计78.847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4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蒋晓军利用担任*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时任*乙公司总理经李某某、副总经理洪某某索要钱款,并为二人谋取超标的高额工资收入。李某某、洪某某二人采取现金汇款的方式将部分工资汇至被告人蒋晓军实际控制的周某某、徐某甲的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45.3262万元。
2、2012年2月,被告人蒋晓军利用担任*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为*乙公司做规划的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朱某某索要钱款。朱某某安排会计将人民币12万元汇至蒋晓军控制的徐某甲的银行卡内,随后被告人蒋晓军在该公司与*乙公司结清合同欠款时为朱某某提供帮助。
3、2013年2月,被告人蒋晓军利用担任*乙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再次向朱某某索要钱款。同年2月,朱某某安排出纳将人民币21.521万元汇至蒋晓军控制的徐辉、徐某甲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蒋晓军在该公司与*乙公司结清合同欠款时为朱某某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晓军的户籍材料、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洪某某、朱某某、徐某乙、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晓军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军作为*乙公司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晓军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凌燕
附:
1.被告人蒋晓军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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