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蒋晓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苑**幢**单元**室。被告人蒋晓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6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1年7月、2013年1月、2014年8月、2015年、2016年4月、2017年7月、2019年8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六个月、拘役三个月、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晓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期间规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晓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晓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蒋晓忠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居委**村**号**楼**侧叶某某租住的房间门口,用捡来的铁棍撬开房门进入屋内,窃得被害人叶某某放在皮夹中的人民币约6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晓忠的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晓忠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晓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晓忠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晓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晓忠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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