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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景泉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蒋景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犯该案时系未成年人)于2013年12月17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景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蒋景泉与同案人刘某某在洞口县境内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人共同出资,所得利润均分,具体由蒋景泉负责从外地低价购买毒品,刘某某负责高价向吸毒人员贩卖。2017年12月15日,经刘某某邀请,同案人舒某某出资5000元加入蒋景泉和刘某某贩毒队伍,蒋景泉、刘某某、舒某某三人约定,蒋景泉占利润的50%,刘某某和舒某某各占利润的25%,舒某某协助蒋景泉、刘某某给毒品称重打包,协助刘某某“埋雷”(将毒品放在某个地点,然后通过微信将存放毒品的地点照片发给买毒人员,买毒人员按照照片地点取毒品)。从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日,蒋景泉、刘某某、舒某某在洞口县境内以“埋雷”的方式先后341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曾某甲、邓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曾某丙、肖某某、曾某乙、曾某丁等人,所贩卖冰毒合计138.8克,麻古41.5粒。2018年2月1日,洞口县公安局从同案人刘某某租住在洞口县城二大桥旁的“青年公寓”101房间内缴获冰毒233.63克。刘某某、蒋景泉、舒某某三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19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23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甲合计冰毒11.4克,麻古1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19日晚上8点,曾某甲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刘某某收钱后,将0.4克的冰毒投放在原消防大队前面广告牌旁摄像头杆子下面,再将“埋雷”的照片发给曾某甲,曾某甲在指定地点拿走该冰毒。

(2)2018年1月20日下午3点34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也是在原消防大队前面广告牌旁摄像头杆子下面。

(3)2018年1月20日下午3点58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

(4)2018年1月20日晚上9点20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速桥下的石碑处。

(5)2018年1月21日下午2点43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一个蓝色箱子后面。

(6)2018年1月22日上午11点54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一个蓝色箱子后面。

(7)2018年1月22日晚上7点44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8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4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原消防大队对面的一根照明灯电杆下面。

(8)2018年1月23日下午3点9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一个蓝色箱子后面。

(9)2018年1月23日晚上8点4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洞口车管所往洞口方向不远处的“牛小二”招牌下面。

(10)2018年1月24日下午2点57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6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3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原消防大队对面的一根照明灯电杆下面。

(11)2018年1月25日中午12点20分,刘某某收取曾某甲300元微信转账后,卖给曾某甲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花古高速桥下一辆黑色报废车后轮胎下面。

(12)2018年1月25日晚上8点34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

(13)2018年1月26日12点5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第一根照明灯下。

(14)2018年1月26日18点03分及18时1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8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4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和对面工商银行门口的空调上。

(15)2018年1月27日15时4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麻古1粒,收取微信转账的钱3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一个蓝色箱子后面。

(16)2018年1月27日23时00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

(17)2018年1月28日17时05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原消防大队对面的一根照明灯电杆下面。

(18)2018年1月28日22时1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6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3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

(19)2018年1月29日19时43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8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4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原消防大队对面的一根照明灯电杆下面。

(20)2018年1月30日22时30分及23时0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8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4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对面工商银行门口的空调上。

(21)2018年1月31日13时26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花古高架桥下东侧不远围墙外第一根照明灯下。

(22)2018年1月31日21时0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洞口车管所往洞口方向不远处的“牛小二”招牌下面。

(23)2018年1月31日21时22分,刘某某以同样的方法卖给曾某甲冰毒0.4克,收取微信转账的钱200元,曾某甲取毒地点在县财政局大门口右侧角落。

2.2018年1月29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5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合计冰毒3.30克、麻古2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9日20点57分,刘某某收取吸毒人员邓某某300元微信转账后,卖给邓某某冰毒0.6克,邓某某取毒地点在农商银行往二桥方向不远处的一个箱子上。

(2)2018年1月30日16点07分,邓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3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7克,麻古1粒,邓某某取毒地点在二桥左拐的施工牌下和长信宾馆旁边的管子处。

(3)2018年1月30日19点40分,邓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5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克,麻古1粒,邓某某取毒地点在长信宾馆旁边的管子处。

(4)2018年1月31日16点58分,邓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邓某某取毒地点在工业园雪峰贡米销售牌下。

(5)2018年1月31日18点08分,邓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邓某某取毒地点在工业园玻璃厂门口。

3.2018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40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袁某某合计冰毒16.1克、麻古24.5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0日早上11点52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原豪门会所后面下水井盖旁。

(2)2018年1月20日下午3点40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的施工牌下。

(3)2018年1月20日晚上7点4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的施工牌下。

(4)2018年1月21日中午12点35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面。

(5)2018年1月21日下午1点2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的施工牌下。

(6)2018年1月21日下午7点2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高沙宾馆旁。

(7)2018年1月22日中午12点09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面火锅城旁边。

(8)2018年1月22日下午3点5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牌子下面。

(9)2018年1月22日晚上6点10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县财政局对面的工商银行空调机上。

(10)2018年1月22日晚上9点0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下水道井盖下。

(11)2018年1月23日上午11点42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旁边箱子上。

(12)2018年1月23日下午1点03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的大柱子下面。

(13)2018年1月23日下午2点1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电杆下。

(14)2018年1月24日下午3点43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工程牌下。

(15)2018年1月24日下午4点5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3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6)2018年1月24日下午5点11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7)2018年1月24日下午5点5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门。

(18)2018年1月24日晚上10点09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工程牌下。

(19)2018年1月25日中午12点4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工程牌下。

(20)2018年1月25日下午6点51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6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麻古2粒,毒品投放在县财政局对面工商银行空调机上。

(21)2018年1月26日下午1点53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43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7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井盖下。

(22)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18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永和豆浆前的树下面。

(23)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43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井盖下。

(24)2018年1月27日下午3点50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牌子右侧。

(25)2018年1月27日下午4点5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前箱子上。

(26)2018年1月28日中午12点14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回龙州进口大树下。

(27)2018年1月28日下午1点07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5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对面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28)2018年1月28日下午3点45分,袁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50元、80元,后退回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二桥工程牌下。

(29)2018年1月28日晚上6点40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4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9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二桥工程牌下。

(30)2018年1月28日晚上8点42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牌子右侧。

(31)2018年1月30日下午1点5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对面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32)2018年1月30日下午3点4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面。

(33)2018年1月30日下午4点47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树下。

(34)2018年1月30日下午5点00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树下。

(35)2018年1月30日下午5点1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宏宇大酒店前塔下。

(36)2018年1月30日晚上6点36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4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0.5粒,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城。

(37)2018年1月30日晚上6点57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工业园雪峰机电厂前面。

(38)2018年1月30日晚上7点09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树下。

(39)2018年1月30日晚上11点55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对面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40)2018年1月31日晚上7点05分,袁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端树下。

4.2018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38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合计冰毒17克、麻古4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0日凌晨1点12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老金仓牌子下(235队附近)。

(2)2018年1月20日下午4点1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取款机旁树下面。

(3)2018年1月20日下午4点34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永和豆浆前的树下面。

(4)2018年1月21日下午3点55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右边广告牌架上。

(5)2018年1月21日晚上9点24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对面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6)2018年1月21日晚上11点3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右边广告牌架上。

(7)2018年1月22日凌晨0点08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会所会所后照明灯下。

(8)2018年1月22日凌晨0点4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华玺酒店后面箱子上。

(9)2018年1月22日晚上8点19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对面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10)2018年1月22日晚上8点58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文昌加油站前那电杆下面。

(11)2018年1月23日凌晨1点38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财政局对面工商银行空调上。

(12)2018年1月23日下午2点49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休闲城对面重庆火锅店旁。

(13)2018年1月23日晚上6点06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工程牌下。

(14)2018年1月23日晚上9点3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新华书店对面建设银行箱子上面。

(15)2018年1月24日下午4点02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00元,李亚鹏退回100元,后刘某某再发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阳光私房菜对面。

(16)2018年1月24日下午5点21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阳光私房菜牌下。

(17)2018年1月24日晚上6点23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高建桥右拐左边大柱子下。

(18)2018年1月24日晚上8点14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人行道尽头。

(19)2018年1月26日晚上6点5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20)2018年1月26日晚上6点5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21)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04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阳光100私房菜牌下。

(22)2018年1月26日晚上10点49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侧工程牌下。

(23)2018年1月27日晚上11点04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30元,帮别人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新帝豪会所门口。

(24)2018年1月28日下午5点2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路边树下。

(25)2018年1月28日下6点22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门口的箱子上。

(26)2018年1月28日晚上9点27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右边广告牌架上。

(27)2018年1月29日凌晨1点42分,刘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刘某某500元、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4克,毒品投放在文昌加油站前电杆下。

(28)2018年1月29日晚上7点08分,刘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刘某某700元、1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2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八角田下坡正方形柱子下面。

(29)2018年1月29日晚上7点40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八角田下坡正方形柱子下面。

(30)2018年1月30日凌晨0点51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501元,后刘某某退回1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8克,毒品投放在文昌加油站前电杆下。

(31)2018年1月30日下午2点58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门口树下。

(32)2018年1月30日晚上9点11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5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门口树下。

(33)2018年1月31日凌晨0点43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高速桥右拐右边第三根照明灯下。

(34)2018年1月31日下午2点05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新帝豪门口第一个花盆里。

(35)2018年1月31日下午4点45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后退回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回龙州入口右侧广告牌架上。

(36)2018年1月31日下午5点41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文昌加油站前电杆下。

(37)2018年1月31日晚上9点22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雪峰贡米与路人行道树下。

(38)2018年1月31日晚上10点25分,刘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箱子上。

5.2018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20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合计冰毒6.4克、麻古5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19日晚上11点56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建设中天峡口路。

(2)2018年1月21日下午4点35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下。

(3)2018年1月21日晚上8点04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美的空调前面桔子树下。

(4)2018年1月21日晚上10点2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前箱子上。

(5)2018年1月21日晚上11点57分,彭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共计2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下。

(6)2018年1月23日凌晨1点37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紫罗兰对面公路局门口。

(7)2018年1月25日凌晨1点25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峡口路邮政银行箱子上。

(8)2018年1月25日晚上8点5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3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下。

(9)2018年1月26日15时5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6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麻古2粒,毒品投放在中天对面过桥电杆下。

(10)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19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峡口路邮政银行箱子上。

(11)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31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美的空调桔子树下。

(12)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42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华融湘江银行箱子上。

(13)2018年1月26日晚上10点53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照明灯下。

(14)2018年1月26日晚上11点35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对面电杆下。

(15)2018年1月27日下午3点56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5克,毒品投放在中天宾馆对门过桥的电杆下面。

(16)2018年1月27日晚上7点2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9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井盖下。

(17)2018年1月27日晚上10点24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9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门口电杆下。

(18)2018年1月28日凌晨1点4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42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峡口路对面发展银行箱子上。

(19)2018年1月28日晚上7点10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8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麻古1粒毒品投放在财政局门口。

(20)2018年1月28日晚上7点22分,彭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9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财政局门口。

6.2018年1月20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7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乙合计冰毒2.8克,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0日下午1点34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面。

(2)2018年1月21日下午11点35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广告牌架上。

(3)2018年1月23日下午2点51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广告牌架上。

(4)2018年1月26日下午2点40分,曾某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花古中学下坡处。

(5)2018年1月27日下午5点02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左拐工程牌下。

(6)2018年1月29日晚上6点52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茶铺农商银行空调机上面。

(7)2018年1月31日下午5点22分,曾某乙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处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大树下。

7.2018年1月24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25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丙合计冰毒11.8克,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4日晚上10点22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0克,毒品投放在二桥人行道尽头。

(2)2018年1月25日晚上11点48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二桥人行道尽头围栏处。

(3)2018年1月26日中午12点06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围栏下面。

(4)2018年1月26日下午4点06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小柱子旁箱子洞里。

(5)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51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语音取货。

(6)2018年1月26日中午7点57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3克,毒品投放在二桥人行道尽头围栏那里。

(7)2018年1月26日晚上10点37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入口广告牌架子上。

(8)2018年1月27日下午3点37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财政局门口。

(9)2018年1月27日下午5点53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高速桥右拐右手边第一根照明灯下。

(10)2018年1月27日晚上8点09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尽头围栏里。

(11)2018年1月28日下午2点30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2)2018年1月28日下午3点33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8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1.6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3)2018年1月28日下午5点32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回龙州桥北端广告牌下。

(14)2018年1月28日晚上9点49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5)2018年1月29日晚上10点18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财政局门口。

(16)2018年1月30日下午1点49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高速桥右拐右手边第三根照明灯下。

(17)2018年1月30日下午3点38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箱子下。

(18)2018年1月30日下午4点36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谢家围栏处。

(19)2018年1月30日晚上8点23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花古桥右拐左手边的蓝色箱子后。

(20)2018年1月30日晚上8点31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

(21)2018年1月31日下午2点15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二桥人行道尽头围栏处。

(22)2018年1月31日2点19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谢家桥路边蓝色围栏处。

(23)2018年1月31日下午3点41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4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8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围栏处。

(24)2018年1月31日下午4点46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高速桥右拐左手边箱子上。

(25)2018年1月31日晚上9点15分,曾某丙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谢家桥工棚蓝色围栏处。

8.2018年1月17日至1月28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4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曾某丁合计冰毒1.6克,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17日中午12点49分,曾某丁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

(2)2018年1月25日晚上8点07分,曾某丁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小江南对面铁箱子下面洞里。

(3)2018年1月27日晚上7点54分,曾某丁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八角田加油站。

(4)2018年1月28日晚上9点57分,曾某丁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八角田加油站。

9.2018年1月24日至1月28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20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给肖某某合计冰毒8.2克,麻古2粒,具体行为如下:

(1)2018年1月24日凌晨1点50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总站农商银行后面箱子上。

(2)2018年1月24日中午12点59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洞口审计局门口。

(3)2018年1月24日下午3点47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门口。

(4)2018年1月24日晚上7点50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3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6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照明灯下面。

(5)2018年1月24日晚上10点38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配箱下面洞里。

(6)2018年1月25日下午3点35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休对面火锅店门口。

(7)2018年1月26日下午3点42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面火锅店门口。

(8)2018年1月26日晚上7点05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裕峰花园酒店门口。

(9)2018年1月27日下午3点37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0)2018年1月27日晚上9点33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建设银行门口箱子上。

(11)2018年1月28日中午11点41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2)2018年1月28日下午5点26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佳和建材城门口。

(13)2018年1月28日晚上7点03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配箱下面洞里。

(14)2018年1月29日晚上7点33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5)2018年1月30日凌晨0点25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6)2018年1月30日晚上7点56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7)2018年1月30日晚上8点58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8)2018年1月30日晚上9点19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6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麻古2粒,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井盖处。

(19)2018年1月31日下午1点55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华西花园门口牌子处。

(20)2018年1月31日下午2点44分,肖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400元,从刘某某手里购买冰毒0.80克,毒品投放在南海休闲城对面门口。

10.2018年1月24日至1月28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6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冷漠无情”的吸毒人员,每次贩卖冰毒0.4克,合计贩卖冰毒2.4克。

11.2018年1月23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15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岚大爷”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价格为200元至460元不等,合计贩卖冰毒约8克。

12.2018年1月22日下午1时55分,微信名为“潇洒”的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400元,刘某某以“埋雷”的方式卖给其冰毒0.8克,毒品投放在二桥大广告牌下。

13.2018年1月20日晚上8点42分,微信名为“距离”的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刘某某以“埋雷”的方式卖给其冰毒0.4克,毒品投放在豪门会所后面。

14.2018年1月20日至2月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8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李家十二少”的吸毒人员,每次贩卖冰毒0.4克,合计贩卖冰毒3.2克。

15.2018年1月27日至2月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4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你懂的”的吸毒人员,每次贩卖冰毒0.3克,合计贩卖冰毒1.2克。

16.2018年1月26日至1月3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17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叹止”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7.3克。

17.2018年1月19日至1月22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6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人生如梦”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1.9克。

18.2018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13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濯清涟而不妖”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6.4克。

19.2018年1月20日至1月29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31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啊勇”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10.1克,麻古1粒。

20.2018年1月20日至2月1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12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静待花开”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5.2克。

21.2018年1月12日至1月28日,刘某某、舒某某先后43次以“埋雷”的方式贩卖毒品给微信名为“无痕”的吸毒人员,合计贩卖冰毒13.3克。

案发后,被告人蒋景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3.被告人蒋景泉、同案人刘某某、舒某某的供述;

4.证人李某某、曾某甲、邓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彭某某、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肖某某的证言;

5.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6.毒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景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景泉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景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景泉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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