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蒋智渊,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新村**栋**单元**室,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被告人蒋智渊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同),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智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智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同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至1月15日期间,被告人蒋智渊先后组织多名人员在铜陵市铜官区建材大市场**号二楼、一冶废弃居委会民房内开展赌博活动,并三次从中抽取非法利润共计6000元。同年1月15日晚,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铜陵市铜官区见建材大市场**号二楼,现场查获蒋智渊及其他参赌人员15人,依法扣押赌资12.08195万元及非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智渊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智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智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智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蒋智渊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智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礼庆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蒋智渊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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