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蒋林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6********,侗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市辖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镇三里**村**组**号。201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林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蒋林涛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湘******的小车至安化县烟溪镇下坪村夏某乙家,以攀爬管道的方式进入夏某乙家,在一楼卧室衣柜里的鞋盒里发现一红色钱包,盗得现金一沓,后在衣柜外面的板子上的包里盗得现金三四百元,共计8100元。得手后沿着原路返回,在返回的路上被回家的夏某乙发现后开车逃跑,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夏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林涛的辩解与供述;5.勘验、指认、提取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林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林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蒋林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累犯,且具有如实供述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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