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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乙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89号

被告人蒋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里村**号,被告人蒋某乙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时31分许,被告人蒋某乙饮酒后驾驶粤BF8****1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布李路富民城路段倒车时,车尾与在同车道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蒋某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1.70 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蒋某乙醉酒后驾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红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7727****01,保证人蒋某丙,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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