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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3********,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住甘州**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为了借款,通过他人伪造其所有的甘州**园**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张某某借款。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证件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房永萍

检察官助理:田  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取保候审于甘州**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已随案移送甘州区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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