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12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酒后驾驶豫N*****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中段,被虞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4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蒋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翠英
王胜领
二0一六年七月五日
附项:1、被告人蒋某现监视居住;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4、视听资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