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幢**单元。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成立后,公开对外宣传该公司将在短期内上市,在上市前公司将部分内部员工股权对外开放认购,一旦上市该员工股权会获得丰厚回报。投资人要认购该公司股权必须先缴纳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门槛费,以注册成为“**集团”推出的“**平台”的会员,会员缴纳的门槛费会按照1:1的比例转化为“配发凭证”,会员可以通过“配发凭证”购买“权益份额”(即股权)。同时**集团引诱会员发展下线,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缴纳门槛费的金额获取分享奖励、小组奖励等业绩奖励,并通过将奖励提现、转让等方式获利。2017年开始,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在西充县宣传推广“**集团”的股权众筹项目,2017年11月,二被告人邀约他人成立“西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租用西充县阳城大酒店的办公室、西充县城九州路商铺作为办公地点。被告人蒋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组织宣传培训,发展会员,并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下线。被告人何某某协助蒋某某组织宣传培训,会员注册、管理公司财务等,并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截止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发展层级数超过3级,下线人数为659人;被告人何某某发展层级数超过3级,下线人数为40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琳
2020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