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西省瑞金市,现住瑞金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禹州市,现住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7日、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路**号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通过微信累计接受超过20名参赌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以转账的方式上报给上线黄某乙(另案处理),收取投注额的5%作为返利。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石狮市**路**号**室,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郑某某。
2019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镇**村**路**号**室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从其身上扣押到0.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区先后四次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酒店**房间,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酒店**房间,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8年6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酒店**房间,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在石狮市**酒店**房间,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吸毒于2019年11月10日在石狮市**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行供述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2018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租住的石狮市**路**室内先后三次容留被告人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在石狮市**镇**公寓**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自行供述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石狮市公安局调取的黄某乙的微信支付账单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黄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开设赌场罪部分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
检察官助理刘斐璇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刘某某、黄某甲现均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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