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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卢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6********,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3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荣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022002********,彝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龙泉驿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隆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镇**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271981********,藏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小金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小金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社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在土豪联盟APP中创建名为“土豪联盟”、ID为2070803的赌博俱乐部,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祝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陈某某陆续通过蒋某某邀请或主动要求加入该赌博俱乐部成为合伙人。蒋某某等9被告人组织邀约他人在该俱乐部以“打牛牛”“炸金花”方式赌博,通过APP软件自动收取赢家所赢赌资的5%作为抽头渔利,抽头渔利金额由蒋某某等9被告人按约定的合伙比例进行分红。该赌博俱乐部运营过程中,蒋某某负责设置俱乐部的抽头渔利比例、合伙人及合伙比例,接收合伙人介绍的参赌人员加入俱乐部,并为合伙人及参赌人员上下分,参赌人员以1元1分的价格通过合伙人或直接向蒋某某购买分数(上分)作为赌博筹码,并以同样的价格兑现赌资(下分)。经司法审计,该赌博俱乐部尚有参赌人员已购买但尚未消耗或下分的赌资人民币116607元在蒋某某处,蒋某某用其管理员账号抽头渔利人民币830385元,卢某某使用其女友蒋某某的另一游戏账号担任合伙人抽头渔利人民币246458元并交蒋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113186元,吴某某按7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79230元;王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26808元,王某某按8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21446元;周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167624元,周某某按60%和65%合伙比例共分得人民币108845元;祝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4818元,祝某某按5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2409元;叶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16793元,叶某某按3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5038元;廖某某、蒋某某共同抽头渔利人民币12794元,廖某某按8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10235元;陈某某、蒋某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6600元,陈某某按50%合伙比例分得人民币23300元。

2020年3月27日、6月10日、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祝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4月2日在蒋某某带领下主动投案,被告人叶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先后于同年7月16日、7月20日、7月2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蒋某某等九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9万元、手机10部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卢某某、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支付宝、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邀约他人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祝某某、廖某某抽头渔利金额3万元以下;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抽头渔利金额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祝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陈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琼泽

检察官助理:资同根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卢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廖某某、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4册465页,光盘27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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