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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征得本村周家屯村民周某宽同意在其家开设赌场。二人准备了扑克牌、矿泉水、香烟等物品,蒋某甲通过王某某、谢某某、史某某等人将讯息传出去,后陆续有20余人到场并以“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蒋某甲在赌场内“看和”抽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周某甲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午餐,当日下午,被告人蒋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甲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伙同蒋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蒋某乙、陆某某、史某某、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等人的证言;3.现场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4.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华安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蒋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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