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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佛山市三水区**镇**座**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因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开始,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相识。2020年1月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招聘兼职为由通过郭某某、吴某某、祝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微信、QQ等兼职群收购他人到各大运营商办理的实名制手机卡。收到实名制手机卡后,将手机卡进行激活或验证,随即出售给上家被告人蒋某某等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通过QQ分别联系279410****、54353****、181342****等上家出售实名制手机卡,并获取收货地址。随即,被告人唐某某按照被告人蒋某某提供的地址将实名制手机卡邮寄至云南边境等地。上述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出售实名制手机卡的款项合计人民币37430元,两名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

经查证,上述手机卡出售后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0年4月19日至5月7日期间,诈骗人员利用被出售的1917324****、1726878****、1981571****、1726878****等实名制手机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谢某某、徐某某、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甘某某、陈某某等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3213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  玄

检察官助理 汪焕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一份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6.认罪认罚案件证据清单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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