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唐某乙相识,并在农村举办了婚礼。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6月8日在开江县民政局注册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唐某乙经常外出务工,与一名外地女子发生外遇。2017年,同村的被告人唐某某经常帮助蒋某某做农活,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同年12月,蒋某某搬到唐某某家里居住。唐某某明知蒋某某与唐某乙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与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于2018年4月生育一子,又于2019年5月生育一女。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目前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蒋某某尚在哺乳期,唐某某家庭深度贫困。
同时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蒋某某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2806****、1522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补查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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