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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孙东雪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东雪,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街**号,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室。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镇**路口附近的路边,以寻找车门未锁的小车并直接打开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在该处的闽******小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2696元。

二、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区的路边,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谢某某停在该处的闽******小车内每张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共六张、四川宽窄香烟五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0元。

三、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的路边,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在该处的闽******小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

四、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到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街的路边,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停在路边的闽******小车后备箱内的黑色大衣二件。后二人继续行走,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在路边的闽******小车内的电子狗一个、南京煊赫门牌香烟八包、装饰用娃娃一个。后二人又继续行走,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路边的粤******小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盗南京煊赫门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28元。

五、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的路边,以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停在该处的闽******小车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分别在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和南屿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松下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扣押材料等;

2.被害人陈某乙、谢某某、陈某甲、林某某、姜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戒指、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钱物,其中被告人蒋某某盗窃价值达人民币1762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孙东雪盗窃价值达人民币6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东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孙东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孙东雪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被告人孙东雪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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