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1.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党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汽开区**街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2.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诈骗,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3.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平房。因涉嫌诈骗,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于2019年11月5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期**栋车库一麻将馆内,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在与被害人卢某某打麻将的过程中,利用麻将暗语、麻将手势等相互配合、串通,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和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勘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琳
(院印)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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