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4日被该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王某某(已判决)将广安市协兴区玛瑙城国际酒店4楼威尼斯休闲会所承租后,将会所改造为洗浴中心并组织招聘收银员、保洁员、服务员、卖淫女技师进行经营赢利。2017年7月,王某某伙同周某某、杨某某、宋某某、滕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组织5-7名卖淫女,在4楼所有房间并另租用5楼4间客房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女,并和周某某、杨某某一起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并给嫖娼人员介绍挑选卖淫女、谈价格,带嫖娼人员到房间进行嫖娼活动;滕某某负责收银记账;宋某某在会所负责处理客人纠纷,与收银员对账、从收银员处收取每天现金和记账单给王某某,并根据账单给卖淫女技师发放工资。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王某某以每月给两千元钱的工资,使用被告人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为法人,蒋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使用蒋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为广安市广安区威尼斯休闲会所进行经营。王某某在威尼斯休闲会所内招聘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蒋某某作为会所法人在明知威尼斯休闲会所在进行卖淫活动下,继续担任会所法人,并领取工资四千元。2017年10月18日,蒲某某、龙某某、任某某、王某甲、孔某某、张某甲在威尼斯休闲会所5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从中协助获取利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1854****;
2.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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