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武当”,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从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取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码后,出码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出码金额共计8万余元。
2、2019年10月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从被告人蒋某某处拿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码后,出码给陈某某、任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出码金额共计6万余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5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
1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任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1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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