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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张雅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镇**村**路**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雅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巷**路**号。被告人张雅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27日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雅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张雅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10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31日、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宿州市埇桥区汴河镇**安置房小区(以下简称**安置小区)由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人蒋某某受该公司委托负责**安置小区工程项目部等工作。刘某甲等人承包**安置小区的土建工程。因**公司向承包方刘某甲等人支付30%的工程款,致数名工人于2016年2月3日上午,在工地阻拦搅拌车施工。当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伙同张雅菲等人在项目部殴打刘某甲及带班队长吴某某,并声称支付工资将工人刘某乙、戚某乙等人喊至办公室,被告人蒋某某唆使张雅菲等人对刘某乙、戚某乙殴打,责令其跪下,致被害人戚某乙受伤。经鉴定,戚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医院记录、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和证明材料;

2.证人常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戚某甲、黄某某、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张雅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雅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雅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玉宏

检察员 胡宁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张雅菲现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叁佰柒拾柒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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