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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皮具店老板,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7号)。2017年11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皮具店店长,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及毛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等人自2018年年底开始,为谋取不法利益,由蒋某某从广东等地采购假冒品牌的皮包,存放在本市江干区四季青服装大市场地下2号仓库等处,由徐某某为主负责在九堡意法服饰城****号摊位的小毛皮具店进行出售。2019年3月8日,公安机关在仓库内查获假冒YSL、CHANEL、LV、GUCCI、MCM、CHARLES&KEITH、CELINE品牌的皮包共计1651个,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70505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记账单、鉴定证明、价格参考、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请求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徐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虞红平

2020年729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506873****)、徐某某(联系电话:1598889****)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册、补充材料4份。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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