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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方某某等人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24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蒋某某及夏某某(已判决)在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向原乐清市**镇**村(现乐清市**乡**村)租用围塘田90亩用于种植水稻。蒋某某为向国家多申领种粮补贴,在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帮助下与**村签订虚假租地协议,将租地面积调整至180亩,**村村干部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在协议上签字。后蒋某某采取虚报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2015年连坐晚稻规模种粮补贴3000元、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600元、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800元、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13300元,总计17700元。

2014年,被告人蒋某某及夏某某向乐清市**镇**村租用围塘田135亩用于种植水稻。蒋某某为向国家多申领种粮补贴,在夏某某的帮助下与时任**村村委会主任方某某(另案处理)签订两份虚假租地协议,租地面积分别为150亩和185亩。后蒋某某凭借虚假协议,骗取2015年早稻规模种粮补贴3000元、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600元、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2400元、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1200元、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6300元,总计13500元。

2015年,被告人蒋某某先向乐清市**镇**村(现乐清市**乡**村)租用围塘田210亩,后又通过陈某甲(另案处理)转租**村34亩围塘田用于种植水稻。蒋某某为向国家多申领种粮补贴,与时任**村村干部陈某乙(另案处理)签订虚假租地协议,将面积调整至297亩(其中注明陈某甲转租面积55亩)。后蒋某某凭借虚假协议,骗取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3780元、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9360元、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6240元、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7420元,总计26800元。

案发后,蒋某某向本院退赃58700元。另查明,蒋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乐公【2015】31号关于做好2015年早稻规模种粮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5】245号关于下达2015年早稻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通知、乐农【2015】82号关于做好2015年单季稻、连坐晚稻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5】365号关于下达2015年单季稻、连坐晚稻规模种粮等补助资金的通知、乐农【2016】51号关于做好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6】226号关于下达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乐农【2016】102号关于做好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6】319号关于下达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通知、乐农【2017】35号关于做好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7】273号关于下达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乐农【2017】96号关于做好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乐财农【2017】433号关于下达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资金的通知、**村围塘田承包合同复印件、**村围塘田出租协议书复印件、**村围塘田承包合同复印件、领款收据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早稻补助面积申报表、2015年、2016年、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面积申报表、分户清册、耕地转包清单、蒋某某农村商业银行流水、中共乐清市芙蓉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现金缴款单、夏某某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乙、方某某、张某某、陈某甲、胡某某、陈某丙、林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及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琛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8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现金缴款单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工作记录表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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