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街道**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居**期**栋的**小店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上述部分毒品由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曾某某再微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购买,并由蒋某某将毒品送到约定地点交付给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其驾驶的出租车上容留贺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二、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商议购买毒品吸食,由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凌晨0时许,朱某某微信转账向曾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700元;随后曾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450元,并约定由蒋某某将毒品交付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从被告人蒋某某处取得毒品后,二人开车回到深圳市福田汽车站附近,与贺某某一起在李某某的出租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三、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商议购买毒品吸食,由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曾某某购买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次日凌晨0时许,罗某某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曾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800元;随后曾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购买毒品,并约定由蒋某某将毒品交付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从被告人蒋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开车回到深圳市福田汽车站旁,一起在李某某的出租车上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四、2019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容留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居**期**栋**小店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五、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购买毒品吸食,由李某某微信联系向被告人曾某某购买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将周某某提供的毒资人民币800元微信转账给曾某某;随后曾某某向被告人蒋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购买毒品,约定由蒋某某将毒品交付给李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在广州市增城区从被告人蒋某某处取得的毒品,来到深圳市龙华区**居**期**栋被告人周某某的**小店,与周某某、朱某某、贺某乙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六、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彭某某商议由周某某出资,彭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吸食;当日22时许,彭某某与杨某某、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后,被告人周某某与彭某某、杨某某、罗某某一起在深圳市龙华区**居**期**栋首层**小店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七、2019年8月17日19时,被告人曾某某微信联系向被告人蒋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元给蒋某某,约定稍后去取毒品。当日23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广州市增城区**大道**服务店附近,将一包毒品(重0.5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扔到前去交易毒品的赖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座位上。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储物格内搜到毒品一包(重0.9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八、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以人民币900元向微信名为“快递”的人购买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8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到广州市吸食毒品,当晚,谢某某、周某某与朱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路**百货附近的**下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而后,被告人谢某某将剩余的毒品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某某(毒资尚未支付)。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酒店**房被抓获。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湖南省**县**镇**村**组**家**号被抓获。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服务店附近被抓获。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居**期**栋首层**小店被抓获。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百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贺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用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分别判处李某某、周某某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曾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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