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汉族,大专文化,**便利店营业员,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杨复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闲聊”、“城信”等社交软件组建聊天群,聚集沈某某、邓某某、钱某某、吴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管某某、曹某甲、吴某乙、鲍某某、柏某某、汤某某、孙某某、洪某某、童某某、赵某某、汪某某、杨某某、贺某某、许某某、虞某某、曹某乙、王某乙等人,通过“沐天金坛麻将”“常州茶苑”等软件进行网络赌博,后在上述聊天群内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明知被告人蒋某某聚众赌博,仍协助被告人蒋某某管理上述赌博聊天群。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崔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婷婷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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