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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二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蒋**,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区,居住于********村委会***号,*******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市**区,居住于**市**区**街道**村委会***村25号。2005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省**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蒋凡(另案处理)驾驶云D*****长安牌微型车、云A*****号海马牌小型轿车到**市**区**乡**村委会**村原****煤矿(废弃矿井)北侧的彩钢瓦房内先后四次盗窃价值25587元的电缆线,后将所盗所得的价值20251元的电缆线销赃至被告人李某某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车检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具备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两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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