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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8********,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在明知协助转移的钱款来源不合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协助蒋某某转移钱款后,由蒋某某将收到的钱取出并转移出境。共计将6名被害人被骗的127600元取现并转移。

其中,2019年11月25日,刘某某被骗930000元,后800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2019年12月1日,苏某某被骗28400元,后100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2019年12月1日,吴某某被骗63600元,后100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2019年12月2日,池某某被骗113200元,后196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2019年12月11日,叶某某被骗14778元;后60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2019年12月23日,凌某某被骗35998元,后2000元由被告人取现并转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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