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住兴城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51965********,汉族,初中文化,葫芦岛**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来到兴城市四家屯街道被害人纪某某家果园将纪某某家13棵寒富苹果树盗走。经辽宁东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的13棵寒富苹果树总价值人民币3380元。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载着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兴城市四家屯街道被害人梅某某家果园将梅某某家14棵寒富苹果树盗走。经辽宁东润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的14棵寒富苹果树总价值人民币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农用四轮车;2.户籍信息等书证;3.蒋丽红、纪守强、常志英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资产价值评估报告;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杰
检察官助理:任云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兴城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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