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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案)_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68********,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住江西省大余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麻栗坡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等7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在雷某某家商议到天保镇城子上村委会南秧田冉家湾矿山矿洞盗窃尾砂矿,蒋某某、李某某出资购买浮选尾沙矿所需设备及相关生活用品,被告人刘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出劳力,人均占一股份,除本分利。2017年5月9日李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将盗洗的七袋336公斤白钨矿拉出洞口时被文山麻栗坡**集团有限公司保卫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元整(¥132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甲、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雷某某、刘某乙有期徒10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政

                                             助理检察员:陈楠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联系电话:蒋某某:139876063426、李某某:1347990****、雷某某:1357760****、刘某甲:1357761****、王某某:1999596****、刘某乙:1512676****、张某某:1509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5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三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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