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463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社**号,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组**房。曾因盗窃罪,2012年12月2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7年7月1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132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宁明县**镇**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7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从百色市右江区雇请陈某某驾驶桂L****9五菱宏光小汽车一同来到宁明县,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叫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去上思县有购毒品冰毒,被告人李某甲就联系男子某乙(不知姓名)购毒品冰毒。15日凌晨3时许,两被告人一起到上思县康达医院附近找到某乙,被告人蒋某甲出资6000多元钱与某乙购得1包毒品冰毒后直接返回百色市右江区。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取出5克毒品冰毒独自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毛巾厂旁通往河边的小路上以550元卖给林某甲。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发现冰毒质量不好,即与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又另雇请林某乙驾驶的桂L****9五菱宏光小汽车返回上思县,同日下午4时许,在上思县糖厂附近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与某乙换了另3包毒品冰毒随后两被告人同乘坐(包车)桂L****9的五菱宏光小汽车从上思县将3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携带至百色市右江区。当日21时许,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右江区城东进城大道六塘路段查获携带毒品的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当场从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包车乘坐的车牌号为桂L****9的五菱宏光小汽车第2排右边座椅下查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包。经过秤,查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29.30克、29.97克、86.55克。次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甲租住的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东合八组的出租房内,又查获2小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和1小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桂L****9的五菱宏光小汽车上查获的3包毒品可疑物检出苄基异丙胺;从被告人蒋某甲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的2小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分别净重2.06克、1.36克),从1小包晶体状毒品可疑物检出苄基异丙胺(净重1.65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陈某某、林某甲、蒋某乙、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鉴定文件百公物(理化)字[2017]341号、检定证书;
6、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7、车辆通行费收据、电动车出租登记表、车辆行驶证;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过称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李某甲共同运输毒品冰毒145.82克,其中被告人蒋某甲又贩卖毒品冰毒147.47克,贩卖毒品海洛因3.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追究被告人蒋某甲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田阳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3、卷宗壹册、电子数据光盘32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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