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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4********,汉族,大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区,住**新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李**,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街**段**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18日、2020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于2009年在渭南市临渭区出资成立渭南市华翼旅游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武**,2015年6月23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为蒋**,并先后任命蒋**、李**等人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聘发展张**、郑**等十余名业经理及多名业务员,以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在渭南临渭区辖区内开展“盛世天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业务、陕西洛南老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推广业务、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认购业务的投资业务,盛世天颐“颐乐通”会员卡投资业务,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五类投资业务,以宣传在洛南老君山景区免费旅游,承诺公司即将上市,并以给投资群众支付较高利息为诱饵,吸引号召社会公众在该公司办理投资业务,并分别以盛世天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五类投资合同(五类投资合同均由陕西华阳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中在2009年12月至2015年8月蒋**任职公司负责人期间,共计吸收群众存款559.7372万元,兑付40万元。在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李**任公司负责人期间,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53.82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相关投资参与人的证言、投资情况登记表、增资扩股协议书、房屋认购协议书、收据、洛南老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推广协议、“颐乐通”卡协议、银监会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李**非法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蒋**现羁押于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被告人李**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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