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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与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将收购的生猪在陈某某位于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高坪村跑马坪27号的家中屠宰。后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将屠宰的猪肉直接运输到其租赁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34号的门面进行销售。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给“洋洋小吃”饭店的蒋某某、“芳熙小吃”店的袁某某、“金华家源”饭店的汪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潭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汪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以及同案犯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合伙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猪肉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洪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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