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开始,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工友关系,“58”同城先后拉拢失足妇女钟某某、程某某在其介绍下进行卖淫,通过介绍失足妇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的方式赚取介绍费。为了介绍卖淫方便,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安排失足妇女钟某某、程某某与其同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房。被告人蒋某某主要负责介绍嫖客和收取嫖资,被告人段某甲帮蒋某某在陌陌处发招聘信息,有时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到性交易的地点卖淫。后被告人蒋某某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便介绍自己掌握的嫖客给他人,也有其他“鸡头”介绍嫖客给蒋某某,其中介绍人获得嫖资的4成,带小妹出去的“鸡头”获得嫖资的6成,与蒋某某有嫖客共享的鸡头有杨某甲、张某甲、段某乙等人(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在从事招嫖违法活动中发现如果失足妇女假装处女卖淫收取的嫖资高,于是便让失足妇女钟某某、程某某将浸透鸽子血的棉球塞入阴道,从而以处女身份获得更多嫖资。
2018年11月12日,失足妇女程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举报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等人长期盘踞在龙岗区**街道从事微信招嫖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 12月27日,民警在成都市温江区**公馆**栋**单元**房抓获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同时在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座**抓获失足妇女钟某某。失足妇女钟某某交代自己从2014年3月份开始在蒋某某的介绍下卖淫,并提供了自己从2014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银行流水共计卖淫获利1142100元;失足妇女程某某交代自己从2015年10月份开始在蒋某某的介绍下卖淫,每月平均能获得2万余元的嫖资,并提供了自己从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11月8日的银行流水共计卖淫获利603400元。
后经民警进一步核查查明失足妇女钟某某、程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下卖淫的事实有:
1.2018年12月26日晚24时许,失足妇女钟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的介绍下到罗湖区**路**大厦**座**与嫖客陈某乙进行性交易,陈某乙还未支付嫖资1000元人民币时被民警查获,据陈某乙交代自2018年3月起先后十六次与钟某某进行性交易,每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微信昵称为“郝某某”的微信100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22日下午14时00分许,失足妇女程某某在被告人蒋某某的介绍下到龙岗区**宾馆与嫖客邓某甲进行性交易,事后邓某甲支付嫖资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八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程某某、陈某乙、邓某甲、张某甲、杨某甲、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介绍他人卖淫,获利数额达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附:
1.被告人蒋某某、段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八部。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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