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蒋晓李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住四川省中江县**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商量进行刷单诈骗,联系网站开发商开发“橘上淘宝”(http://www.jushangtb.com)刷单平台;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文某某,以偷税为由要求文某某用其身份证在成都注册了成都藏香猪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对公账户供二人使用,并许诺给予好处。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通过微信群、QQ群宣传刷单挣钱,按10%的利率返点。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1日被害人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39人通过该平台进行刷单,将钱转入“成都藏香猪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但该平台未返点返现。2019年2月1日,“橘上桃宝”平台关闭,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将被害人的钱全部转移,共骗得被害人常某某等人刷单款共计2287486.59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发网站刷单平台进行刷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强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晓李阳、毛虎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文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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