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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毛某甲盗窃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雄**安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毛某甲,曾用名毛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111980********,汉族,中专文化,电动车销售,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毛某甲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毛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7月6日晚,在本市钟楼区**路“**店”附近发现被害人华某某的“鬼火二代”电动车及钥匙,遂联系被告人毛某甲收购该车,经商议后将电动车钥匙窃走并于7月8日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毛某甲,由被告人毛某甲将电动车窃走并藏匿。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870元。

案发后,“鬼火二代”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华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鬼火二代”电动车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蒋某某、毛某甲的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毛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毛某甲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侃

检察官助理  黄仁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毛某甲取保候审于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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