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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熊某某、唐某某非法经营)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3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熊某某、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9日两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6日、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7月7日、2020年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以来,范某某(未到案)、聂某某(未到案)、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祁阳县县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发展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成为下线。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利用手机通过微信、电话报单、现场下注的方式接受下线或码民的码单,然后将接收的“买码”信息的大部分上报其上线进行网络六合彩下注,少部分自己“吃单”方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地下六合彩开奖后,上线与下线清算账单,并按特码10-12%、平码2-3%提成“水钱”给下线,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互相转钱。地下六合彩玩法是1到49位数,十二生肖,每个生肖对应四个数字,当年的生肖对应5个数字,每期开码分为特码和平码两种,平码又分一肖中、二肖中、三肖中和四肖中,特码就是1到49个数字,特码的赔率为1赔42倍,平码赔率一肖中为1赔1,2肖中为1赔3,三肖中1赔8,四肖中为1赔25。还有二中二、三中三等中法等,最高的赔率为600倍。地下六合彩每星期二、四、六(或日)开码,每年可开码150余期。

被告人蒋某某自2017年初以来在祁阳县县城开设网盘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在自己家中整理手机微信,打印码单和算数,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熊某某和陈某某、邓某某、邓某甲(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被告人蒋某某共经营200余期,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达六十余万元,通过从中赚取手续费(水钱)、“吃单”邓某某方式,共非法获利八万余元。

被告人唐某某自2016年10月以来在祁阳县**镇自己家中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200期,发展码民二十余人,每期涉案金额几千至上万不邓某某,共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为161011元,非法获利达三万余元。

被告人熊某某自2017年9月成为蒋某某的下线以来,在祁阳县城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140余期,发展码民二十余人,共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达177654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微信码单信息照片、户籍证明邓某某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谢某某,邓某某人的证言;3.同案人唐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某某、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邓某某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健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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